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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判决 (1997)

豆瓣7.2分

主演:刘青云  李若彤  曾志伟  黄佩霞  谢君豪  

导演:赵崇基  又名: Fin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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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介绍

刑庭法官一案收50万帮助判缓刑(在明知不符合自首条件下,错误认定自首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杜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21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甹,常用名杜春?,女,1965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审判员,陕西省渭南市人。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二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14日以永检二部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经本院建议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9日以永检二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春?及其辩护人秋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涉嫌受贿犯罪

2012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春?利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其主办的相关案件审判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39万元人民币及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具体为:

1.2012年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唐某单位行贿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家饭店内收受当事人唐某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2.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张建林行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张建林姐夫朱兴海所送现金50万元人民币。

3.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政光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家中收受当事人李政光妻子杨某1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4.2012年8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薛某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薛某和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5.2013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郑永音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当事人郑永音儿子郑某所送现金10万元人民币。

6.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静怡莲茶楼包厢内收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宋某1所送现金20万元人民币。

7.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何某贪污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边的一家茶楼内收受当事人何某丈夫王某1所送现金6万元人民币。

8.2015年2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收受当事人陆镇芝朋友张某1所送现金40万元人民币。

9.2015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对钟继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案作出判决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天源温泉水会酒店收受案件当事人钟继华朋友杨某2所送的价值32015元的“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

10.2019年3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陆军总院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亲戚史小娜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在其居住的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李晶林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杜春?在庆阳市西峰区开庭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时,在雄越大酒店的客房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的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以上杜春?先后三次收受李晶林亲戚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

11.2019年7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翟某交通肇事罪案过程中,在其居住的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翟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杜春?先后13次收受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139万元和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立案前,赃款被其挥霍。


二、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春?作为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具体承办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该案张利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102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该案张生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帮助张利军长时间非法保管枪支3支及子弹40余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亦属情节严重,并在案发后帮助张利军抛扔枪支、子弹,又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该案中,张利军系枪支、弹药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使用者,且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指使张生龙等人毁灭枪支、弹药,属主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春?收受原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屠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张利军弟弟张某2(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现金40万元后,在明知张利军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自首并适用缓刑。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隐瞒张利军系吸毒后开枪,并持枪胁迫他人的重要情节,反而将张利军的社会贡献等非法定从轻情节做大篇幅汇报,导致该案一审重罪轻判(判处张利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生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抗诉,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对张利军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张生龙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指控,认为被告人杜春?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春?有自首情节,退缴受贿违法所得189万和价值32015元“卡地亚”手表,建议对被告人杜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杜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杜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春?的受贿犯罪系自首;杜春?在供述自己徇私枉法、受贿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检举揭发宋某1、屠某、张某2等人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上述嫌疑人均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杜春?的行为属于立功;杜春?的家属积极退缴了涉案赃款、赃物;杜春?在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综上,请求依法对杜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2012年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唐某单位行贿罪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家饭店内收受当事人唐某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唐某身份证复印件,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刑诉[2011]第550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2)七刑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1月中下旬,我和我同学江成还有唐某一起去雁滩吃的饭,饭后唐某给了我一个浅色的纸袋,让我在他的案子上多多帮忙,我在出租车上看了一下袋子里装着3万元现金。

3.证人唐某证言:2012年1月份,我的案子起诉到七里河法院后,我约杜春?在雁滩我家附近吃了一次饭,临走的时候我给杜春?给了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手提袋,让她在我的案子上帮帮忙。


(二)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被告人张建林行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张建林姐夫朱兴海所送现金50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兰七检刑诉字(2012)号第210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2)七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建林犯行贿罪一审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杜春?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的情况说明:受贿朱兴海5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朱兴海证言不影响杜春?受贿犯罪的构成,朱兴海将另案处理。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5月,我审理张建林行贿罪一案的时候,张建林的姐夫朱兴海到我家给我送了50万元现金。

4.朱兴海证言:我是张建林的姐夫。2012年张建林行贿案在法院阶段的时候,我委托浙江温州的黄老板约杜春?吃饭。大概2012年5、6月的时候,杜春?打电话给我让拿过去50万元罚金,我拿了50万元在七里河法院附近给了她。

5.辨认笔录:经杜春?辨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送给其50万元现金的朱兴海。


(三)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政光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百合家园家中收受当事人李政光妻子杨某1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兰七检刑诉字(2012)第271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2)七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政光犯受贿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5、6月份,我办理李政光受贿案,李政光的妻子来我家给我送了3万元现金。

3.证人杨某1证言:李政光是我丈夫。2012年我丈夫李政光因受贿被七里河法院判决,杜春?是主办法官,我当时给了她3万元现金,是在她百合家园的家里给的现金。


(四)2012年8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薛某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百合家园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薛某和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刑诉字(2012)第413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2)七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薛某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5、6月份,我办理薛某和案子的时候,薛某和在我家门口给我给了3万元现金。

3.证人薛某和证言:2012年9月我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七里河法院判处,主办法官叫杜春?,2012年4月份左右我在她百合家园的家里给了她3万元现金。


(五)2013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郑永音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当事人郑永音儿子郑某所送现金10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兰七检刑诉字(2013)第414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合议庭笔录、(2013)七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结案审批表,证明郑永音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3年8月份,我审理郑永音贪污案时,郑永音的儿子在我办公室送了我10万元现金。

3.证人袁某证言:我丈夫郑永音的案子到七里河法院后,我让我儿子郑某拿了10万元现金到杜春?的办公室给了她,是用报纸包住装在一个布制手提袋里的。

4.证人郑某证言:我父亲的案子在七里河法院审理期间,我母亲袁某给了我一个布制手提袋让我送给主办案子的姓杜的女法官,我将手提袋拿到七里河法院杜法官的办公室给了她。后来我听我母亲说袋子里面装了10万元现金。


(六)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静怡莲茶楼包厢内收受王某3通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宋某1所送的现金20万元人民币。


(七)2015年2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陆镇芝朋友张某1所送现金4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二起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4)686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5)七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陆镇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审理情况。

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两张,证明陆镇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10万元于2015年缴纳。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5年,我审理陆镇芝案子的时候,张某1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50万元现金,我给他说陆镇芝的10万罚金我给她交上。当时张某1说他是陆镇芝的老公。2014年11月份在西站花之林还是静怡莲茶楼,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宋某1给了我一个深蓝色手提袋,里面有现金20万元人民币,当时他的几个朋友在场,我不认识叫王某3或王三的人。陆镇芝出狱后,大概在2017年下半年一天,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西站马老六餐厅楼上茶馆,宋某1和一个男的也在,我先和陆镇芝对账,我说在她的案子上我拿了50万,宋某1没有提他给我送钱的事。

4.证人张某1证言:我和陆镇芝合伙做生意,陆镇芝给我带话让我不管花多少钱都要将她从看守所救出来,我就把别人欠陆镇芝的材料款50万元送给了承办法官杜春?。我在七里河法院门口我的车上给了她装有50万元的袋子,让她想办法给陆镇芝判缓刑,我给她说我是陆镇芝老公。判决下来后,杜法官说其中10万元她给陆镇芝交了罚金,她把交罚金的单子给我后我就扔掉了。

5.证人宋某1证言:2014年10月或11月一天,我朋友王某3托我给杜春?打招呼,把陆镇芝判轻一些。过了几天我和王某3定了西站马老六餐厅请杜春?吃饭,又过了一周左右王某3说想给杜春?送钱,让我约杜春?到西站的静怡莲茶楼,进门的时候王某3说他准备了20万元现金。走的时候,王某3将装有20万元的袋子给了我,我将袋子递给杜春?,她推辞一番就提上离开了。

6、证人王某3证言:第一次送钱,我和宋某1商量送30万比较合适。我给张某1打电话说陆镇芝的案子上需要30万,张某1在西固区给了我用酒袋子装的30万元,让我拿上把陆镇芝案子上的事情抓紧办。当天宋某1约了杜春?在兰州西站马老六餐厅吃饭,临走的时候宋某1指着装有30万元的袋子让杜春?拿上,说陆镇芝案子上的事情让杜春?多操心之类的话,杜春?把装30万元现金的袋子拿上就走了。过了十天左右,我和宋某1说要不给杜春?再送20万。之后我给张某1打电话让再准备30万元拿给我。第二天张某1在七里河黄河大桥的马路边上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我车上,说这是30万元,催我抓紧把陆镇芝的案子办。我开车去西站附近的茶楼找宋某1,下车的时候取出10万元放到了我自己的车上,之后提着20万元到茶楼,杜春?还没有来,我给宋某1说20万元已经准备好了。过了一会杜春?来了,宋某1给杜春?递给我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还说让她在陆镇芝案子上多操心之类的话,杜春?也答应了,之后她茶也没喝就提着装有20万元的袋子走了。

7.辨认笔录:经杜春?辨认,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给其送了40万现金的张某1。


(八)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何某贪污罪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边的一家茶楼内收受当事人何某丈夫王某1所送现金6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4]679号起诉书、七检公诉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何某犯贪污罪一案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杜春?收受王某1所送6万元现金的时间,经王某1补充说明是2014年11月。

3.被告人杜春?供述:在我办理何某案的过程中,何某老公让我在他妻子的案子上帮忙,最好把工作保住,给了我一个手提袋,里面装了6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1证言:我妻子何某的案子在第一次开庭之后,我约杜春?和我见面,我开着我的别克轿车在七里河法院门口把她拉到西站附近的茶楼吃了饭。2014年11月一天晚上8、9点,我开车把她从小区门口拉上,在敦煌路边上的一家茶楼,我给她说在我妻子的案子上帮帮忙,然后给了她装有6万元现金的袋子,她推脱了几下就拿上了。

5.证人何某证言:我的案子起诉到法院后,杜春?是主审法官,为了让杜春?给我帮忙判轻一点,我丈夫王某1给她送了6万元现金


(九)2015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对钟继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案作出判决后,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天源温泉水会酒店收受案件当事人钟继华朋友杨某2所送的价值32015元的“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钟继华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明杜春?收受的王世斌所送“卡地亚”女士手表,王世斌陈述与其送给屠某的手表一样,待杜春?丈夫王建国出院后将该涉案手表及发票收缴后移送。

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8日发票一张,证明腕表一块金额32015元。

4.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证明“卡地亚”手表已由办案机关依法扣押。

5.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明受贿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系在审查调查中发现。

6.被告人杜春?供述:2015年我审理完钟继华毁坏会计凭证一案后,屠某约我到天源温泉酒店吃饭,吃饭的就我、杨总和屠某三个人,饭后司机送我们回家的时候,在我家小区门口给了我一个红色纸袋,里面是一块女士卡地亚手表。

7.证人屠某证言:钟继华被判了缓刑放出来后,杨某2到我们小区门口给了我一个纸袋子,里面是用报纸包的10万元现金。过了几天我和杨某2、杜春?一起在温泉水会吃完饭,杨某2给我和杜春?每人给了一个深红色盒子,是卡地亚牌的手表,价值3万多元。

8.证人杨某2证言:我是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钟继华,在钟继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中,我给主办法官杜春?送过一块卡地亚牌手表,价格3万多元,是判决下来,钟继华被释放出来以后,在2018年9月份一天,我约屠某和杜春?吃饭,临走的时候给他们一人送了一块卡地亚手表。


(十)2019年3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陆军总院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妻子王某2安排其亲戚史小娜所送的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在其居住的百合家园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李晶林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杜春?在庆阳市西峰区开庭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时,在雄越大酒店的客房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的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杜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李晶林妻子王某2及其委托的亲戚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关于被告人李晶林受贿罪一案的合议庭笔录、(2019)甘01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2020)甘01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晶林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再审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明杜春?收受史小娜1万元现金系受王某2指使,无史小娜陈述不影响该笔受贿犯罪的事实认定。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9年5月至7月,我在审理李晶林受贿案的过程中,收了李晶林亲属3万元现金,一次是在医院,李晶林的女陪护亲属给我包里塞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一次是李晶林的妻子在我们小区门口她的越野车上给了我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一次是我去庆阳开庭的时候在我住的宾馆给了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2证言:我丈夫李晶林的案子到七里河法院后,由杜春?办理,我分两次给她送了2万元现金,委托亲戚给她送了1万元现金。2019年2月,杜春?说要去陆军总院看一下我丈夫的病情,我就让我表弟媳妇史小娜给杜春?给了1万元现金;2019年6月份,我在杜春?家小区门口我的车里,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到杜春?的包里面了,她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9年7月,杜春?来庆阳开庭审理我丈夫的案子,我在雄越大酒店她住的房间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她房间的桌子上了。


(十一)2019年7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翟某交通肇事罪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居住的百合家园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翟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杜春?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情况说明,证明经搜查未发现被告人住宅书房中存放有西太华购物卡。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9年5月,我审理翟某交通事故案后,翟某在我们小区门口送了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和10张西太华购物卡的信封。

4.证人翟某证言:2019年5月,我交通肇事的案子起诉到七里河区法院后,检察院的曹中立帮我约杜春?吃了饭,后来我在她住的百合家园门口送给杜春?装有1万元现金和买的9000元西太华购物卡的信封袋,感谢她在我的案子上帮忙。

综上,被告人杜春?先后13次收受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139万元和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


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春?作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承办了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案。该案张利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102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该案张生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帮助张利军长时间非法保管枪支3支及子弹40余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亦属情节严重,并在案发后帮助张利军抛扔枪支、子弹,又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该案中,张利军系枪支、弹药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使用者,且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指使张生龙等人毁灭枪支、弹药,属主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春?收受原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屠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10万元人民币、张利军弟弟张某2(另案处理)分两次所送人民币现金40万元人民币后,在明知张利军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自首并适用缓刑。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隐瞒张利军系吸毒后开枪,并持枪胁迫他人的重要情节,反而将张利军的社会贡献等非法定从轻情节做大篇幅汇报,导致该案一审重罪轻判(判处张利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生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抗诉,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对张利军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张生龙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利军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指定管辖的复函,兰州市公安局兰公法诉字(2017)017号起诉意见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8)甘0103刑初59号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8)甘01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释放通知书(存根)、(回执),执行通知书(存根)、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件暂缓审理的情况说明,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清册,委托调查评估函,证明由被告人杜春?承办的张利军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一审审理、执行情况。

2.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检公一审刑抗[2018]1号刑事抗诉书、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报告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西固区司法局河口司法所情况说明,证明张利军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抗诉、再审情况。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8年我院受理了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由我承办,给张利军判处缓刑,是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俞某给我打招呼,干预我办案。因为俞某是我的主管领导,他给我说很多领导在这个案子上替张利军打招呼,当时我想张利军判处缓刑,只是判轻了,没有判错,为了不得罪俞某,我就作出了对张利军判处缓刑的意见。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我在审理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的过程中,七里河检察院副检察长屠某给我送了10万元现金,是装在一个水果箱子里的,张利军的弟弟先后给我送了40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张利军弟弟给我送了两箱水果和一个纸袋子,纸袋里装着20万元现金;4月份的一天他在我们小区门口给了我一个手提纸袋,里面装着20万现金。

4.证人俞某供述:杜春?在承办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过程中,因为相关领导先后打招呼,我给杜春?打过招呼,让她在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

5.证人屠某证言: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案到七里河法院后,我给主办法官杜春?送了10万元现金。吴成功让我给杜春?说在张利军的案子上关照一下,我就给杜春?打电话说了下。过了三四天,吴成功给我送来了两箱子水果,说让我将其中一箱给杜春?送去,第二天我给杜春?打电话让她到我们小区门口,我就将吴成功给的装有10万元现金的水果箱拿到出租车上交给了杜春?。杜春?从来没有问过我水果箱里为什么装10万元现金。

6.证人张某2证言:2018年春节前一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开车到杜法官住的百合家园小区门口,说给她送些水果,我将两箱水果和一个纸袋子(里面装有20万元现金)拿到杜法官家电梯口交给了杜法官,特意给她说把纸袋子拿好。4月份一天,我又开车到杜法官小区门口给了她一个装有20万元的手提袋,她推辞了一下就拿上了。

7.证人马某1证言:张利军等人的案子我记得上过审委会,我印象中只召开过一次,审委会同意了合议庭意见。

8.证人李某证言:张利军的案子是否上过审委会,我记不清了。

9.证人马某2证言:我是张利军一案的书记员,该案的审判长是杜春?,审判员王某4、人民陪审员豆占新,我做的合议庭笔录是根据杜春?的安排用审理报告套打出来的,这样做不符合程序要求。审理报告是杜法官口述,我从电脑上打的。

10.证人徐国新证言:我担任七里河法院刑庭庭长,张利军的案子是我调整给杜春?的,上审委会之前我才知道该案的合议庭评议结果,我列席审委会了,但我的意见不会记录在审委会笔录上,是否发表过意见我记不清了。

11.证人豆占新证言: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去七里河参与了张利军涉枪案的庭审,开完庭当天在杜法官办公室评议,杜法官的意见是对张利军判缓刑,对其他被告人的意见也给我说了,她问我是否同意,我说我同意。因为杜法官说此案要上审委会,那么该案的最终结果由审委会决定,我就同意了。当时另一个合议庭成员不在现场。当时没有当场作出合议庭讨论笔录,我之后是否补签了,我记不清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不知道。

12.证人宋某2证言:我没有参与过张利军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的审判。七里河法院存在法官只挂名不参加庭审情况,但挂名法官必须参加合议庭评议。

13.证人陈某证言:张利军等人涉枪支一案上过审委会,对该案的承办法官和我是否发表意见,我确实想不起来了。

14.证人王某4证言:我是张利军案的合议庭成员,也参加了庭审和评议,具体怎么评议的我记不清了,我的意见以合议庭笔录为准。

15.证人樊某证言:我是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公诉人,开庭时主办法官是杜春?,审判员王某4,人民陪审员我记不清了。出判决书之前,主办法官与我没有沟通。收到判决书之后,我个人意见是量刑偏轻,我们部长意见也是量刑偏轻,主管副检察长就让我们向市检察院报备。市检督导过程中认为量刑不当,要求我们重新审查。市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请抗诉,我们检委会讨论决定抗诉。抗诉期内我觉得没有达到抗诉被支持的程序,拿不准就给市检报备审查。

16.证人费某证言: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我记得上过审委会,最后审委会决定由合议庭向有关部门协调请示之后再决定。我不知道合议庭是否请示过,我不知道最终的判决结果。

另查明,被告人杜春?违法所得被其挥霍。被告人杜春?受贿的189万元人民币已由其家属退缴至永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卡地亚”女士腕表一块已由扣押机关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二张,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兰州奥拉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证“卡地亚”女士腕表一块;被告人杜春?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中共兰州市纪律监察委员会关于张利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背后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意见,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证明杜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春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批准留置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证明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11日决定对杜春?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9月12日向杜春?宣布留置,2019年12月2日经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5.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破案报告,证明杜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及徇私枉法的犯罪案件调查过程。

6.杜春?入党志愿书,证明被告人杜春?原系中共党员。

7.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家庭社会关系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杜春?主体身份。

8.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七监[2020]5号关于给予杜春?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杜春?于2020年3月5日被开除公职。

9.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七纪[2020]27号关于给予杜春?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杜春?于2020年3月5日被开除党籍。

10.永登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杜春?于2020年3月9日被依法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1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刑辖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杜春?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判。

1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杜春?主动交代;被告人杜春?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名为“杜春甹”,其本人一直使用的是“杜春?”而非“杜春甹”,“杜春?”与“杜春甹”系同一人,身份号码为62010519********;行贿人员将另案处理。

13.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组出具的杜春?违法事实材料二份、补充起诉意见书,证明经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杜春?违法事实。

14.忏悔书,证明被告人杜春?的悔罪心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杜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张利军案的过程中,徇私收受贿赂,错误认定案件情节,枉法将两人重罪轻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5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比两罪相应量刑幅度最低法定刑,故对该起犯罪应以处罚相对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被告人杜春?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春?在受贿案件中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春?在交代其受贿犯罪的过程中检举揭发宋某1、屠某、张某2等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杜春?在因张利军案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受贿行为,因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罪,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必然包括如实供述行贿事实,被告人杜春?对行贿人员的揭发并未超出其对受贿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应以自首论,不能另外构成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春?认罪悔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春?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8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卡地亚”女士腕表一块,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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